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规定如下: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备注: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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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为定额标准,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的标准,每年24000元定额扣除标准。纳税人属于非独生子女的,由纳税人与其兄弟姐妹按照一定的分摊方式分摊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超过每月1000元。
所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并不是一个老人扣除1000元,而是按照定额每月2000元的标准,独生子女独自享受2000元的标准,非独生子女分摊2000元的标准。
只要纳税人法定赡养的其中一个老人(包括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满足年满60周岁(含),就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无需等到双方均年满60周岁才享受;不管赡养老人个数是几个,享受的扣除标准不变,即纳税人赡养符合条件的老人一个、二个、三个还是四个扣除标准不变,均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分摊2000元,且每人分摊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分摊方式包括赡养人均摊、赡养人约定比例分摊以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非独生子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最高扣除金额为每月1000元,不得由其中一个单独享受每月2000元的标准。但如果纳税人属于非独生子女,但其他共同赡养人均已去世,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
个税中的赡养老人包含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