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中,要履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对矿产资源要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对特殊矿产要进行合理勘查;依法合理开采矿产资源,贯彻贫富、厚薄、大小和难易兼采的原则,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要达到设计要求;综合开采、利用矿产资源。以达到开采矿产资源的经济、资源和环境综合效益的提高。
(一)监督矿山企业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1.合理的开采顺序
合理的开采顺序是指保证回采作业安全、资源充分回收和开采效益好的开采顺序。一般采用“先上后下”的原则。
2.合理的开采方式和采矿方法
开采方式是指从宏观上确定开采矿床的方法,一般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大类。采矿方法是确定开采方式后,从微观上确定采出矿石的具体采矿工艺。
露天开采是指用一定的开采工艺,按一定的开采顺序,从地表直接剥离岩石和采出矿石的方法。露天开采比地下开采资源回采利用率高、建矿速度快、劳动生产率高、生产成本低、比较安全。所以,对规模大、储量丰富、埋藏较浅的矿床,应优先选用露天开采的方法。
地下开采亦称坑采,是指采用地下坑道采矿的总称。选取合理的采矿方法是保证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关键,它对矿山安全生产、提高开采回采率、降低贫化损失、改善矿石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均有重大影响。
3.选择合理的选矿工艺
选矿是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将矿物原料中的有用矿物和无用矿物(通常称脉石或矸石)或有害矿物分开,富集有用矿物,抛弃无用矿物,以获得冶炼、加工或适用于其他需要矿物的工艺过程。经过选矿,可以得到较高品位的精矿,使贫矿或低品位矿石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大大提高有用组分的回收率。
合理的选矿工艺是指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产品质量并符合技术经济要求的选矿工艺。矿山企业采用科学的、合理的、可靠的选矿工艺,是充分回收、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能够获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节省经营费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选别指标,以及保护生态环境。
总之,不仅在矿山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阶段要选择科学的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以达到有效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而且在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也要按设计方案施工。随着地质矿产情况的变化,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还要适时地进行矿山技术改造,以取得更好的资源和经济效益。所以,矿产资源法第29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了相应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为矿山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监督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
1.“三率”的概念及作用
开采回采率是指矿山企业计算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矿石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根据计算范围的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井的回采率。开采回采率指的是全矿井、露天采场或矿务局的总回采率。开采回采率是衡量矿山企业开采技术和开采管理水平优劣,资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采回采率偏低,矿石回收量就少,成本就高。矿山企业为降低成本,获取较高的产值和利润,往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采大弃小,造成资源损失。回采率指标低,矿山服务年限则缩短。因此,矿产资源法第29条规定,开采回采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采矿贫化率是计算开采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在开采过程中,由于废石、矸石混入或高品位矿石损失,或者部分有用组分溶解或散失,导致采出矿石品位低于开采前计算的工业储量中的矿石地质品位,这种现象称矿石贫化。这是考核矿山企业采出矿石质量的指标之一,也是分析采矿方法是否合理的根据之一。矿石贫化率高了,会使最终产品质量下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因此,矿产资源法第29条规定,采矿贫化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矿产品(一般指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数。这是评价矿山企业选矿技术、管理水平和入选矿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反映资源利用水平的指标。所以,矿产资源法第29条规定,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2.必须把“三率”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率”是衡量矿山企业采、选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资源利用程度最主要、最基本的技术经济指标。依法考核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资源,是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的重要任务之一。所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1987年,地质矿产部、国家经委联合发文,明确把“三率”列为考核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年度进行严格地考核。国有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经常分析研究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情况,把考核“三率”同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制定符合矿山实际的具体的考核指标,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矿山企业各级领导,对本企业“三率”的考核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要积极支持地质测量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的规定如实填写按时上报,要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不断提高“三率”水平,扭转当前资源利用水平过低的状况。要充分利用资源,延长矿山寿命,对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破坏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还应加强生产勘探,提高矿床勘探程度,为开采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系统查定和评价。采、掘(剥)工程都要按设计施工,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三率”指标达到设计要求,防止丢失矿体和资源。
(三)监督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30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这是矿山企业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任务和措施。
(1)矿山企业应当贯彻“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加强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可行性研究,新建或改建矿山的设计应当落实综合开发利用的技术方案、工艺和措施。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都要进行综合回收。为了实施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矿山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进行统一规划;对跨部门管辖的矿种,要打破部门和行业分隔的界限,由开采主要矿产的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参加进行规划、设计,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对重要的复杂的矿床,国家要专门组织矿产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
(2)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暂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是指共生、伴生矿产在采、选、冶技术暂时没有解决;开采出来技术上不能处理;经济不过关,或国内市场暂时没有销路的;在开采主要矿产时,主矿产与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共生、伴生矿产不可能分采分运,只能一起采出的矿产;还有主矿产和伴生有用组分都存在于同一种矿石里只能同时采出,在选、冶过程中分离出来的矿产。
(3)尾矿是指选矿作业产品中的有用成分含量最低的部分产品。其中,有用成分降低到当时技术经济条件下不宜再分选时,称最终尾矿。尾矿一般堆存在尾矿库内。当尾矿中的主矿产和共生、伴生有用组分含量尚未降低到当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能再回收的程度,这种尾矿称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
(4)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可以留有必要的保安矿柱并维护好巷道和必要的设施,留待以后开采;矿山企业应当执行综合利用与治理污染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滞销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废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