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中三期鉴定法院认可吗?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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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1-02
是单方申请的还是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呢?
第2个回答  2020-01-02
人身损害终的所谓三期,指的是误工期(时间)、护理期和营养期。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的一贯做法是对“三期”问题,往往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基本会采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因此给三期鉴定意见贴上了专门性技术问题的标签。
实际上,三期鉴定意见只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必须当事人质证后,由人民法院结合医学常识和案件实际情况,审查三期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并据此认定鉴定意见中的“三期”期限。有些所谓误工期的鉴定期限,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期限不符,法院是不会采纳的。
再如护理期鉴定,按蕞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一些所谓护理期满的鉴定与此规定也是不相符的。
所以所谓三期鉴定法院是否认可,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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