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拿补偿是不是就能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如题所述

约定竞业限制是约束企业内部员工,以达到保守商业秘密目的一种方式。一般而言,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自动进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开始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该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者则需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不得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因用人单位原因3个月未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此时用人单位对补偿金未支付并非用人单位原因所致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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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17
‍‍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相关司法解释则对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并规定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了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单位还可以要求其继续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违约金是惩罚性条款,赔偿损失是一种补偿性责任,即使没有约定违约金也可以要求主张损失,关键在于实际损失计算方式的约定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赔偿计算方式,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从《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确立以及司法解释四对竞业限制的进一步合理细化,实际反映了一个趋势,尽量维护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稳定,不轻易认定协议的无效,并将原来实践中作为无效对待的问题纳入到协议履行范畴,体现了对契约自由的尊重。完全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与精神,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索赔更具有可操作性,且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不涉及对劳动者权利的非法排除。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参考如下方式进行更为细致的约定:(1)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如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客户的丢失,应当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等);(2)以违约人因违反约定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3)因违约行为造成该商业秘密完全公开的,以该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可由委托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4)约定双倍或多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5)违反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所获得的收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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