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七章 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七章专门关注船舶运营的监督管理。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履行职责和安全记录实施定期核查,以确保其适任能力得到持续监控。


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如船舶发生碰撞、非法排放物质、违反航行规则或危及安全和环境的操作,海事机构有权组织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抽考和现场评估,若船员不符合适任条件,其证书可能被注销或承认签证。


对于被取消适任证书的船员,第四十五条规定他们可以按要求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航区的评估,获得适应其考核结果的适任证书。这体现了规则对船员再培训和适应性调整的重视。


海事管理机构在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方面,第四十六条规定需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场地,同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国家审核,以保证考试和发证的公正性。


为了保证服务质量,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从事船员考试和发证工作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专业素质。只有达到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才能胜任相关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建立船员信息数据库和电子登记系统,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对船员档案的管理,并确保信息查询功能符合国家规定,便于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最后,第四十九条强调了海事机构公开管理事项、程序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正公平的管理环境。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船员权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经2011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公布。该《规则》分总则、适任证书、适任考试、特免证明、承认签证、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64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日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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