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电脑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已交付。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乙应该向丙要回电脑
B. 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C. 丙因善意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D. 乙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E. 丙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答案】:C、D
本题考查的是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本案中甲未经乙授权擅自将电脑以合理价格卖给善意不知情的丙。由于甲和丙双方自愿平等达成了协议,故甲、丙订立的合同有效。丙可根据善意取得获得电脑所有权,乙不得追回电脑,但是可以向无权处分人甲追偿损失。故本题选CD。考生要记住,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重要考点,对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大家都要全面掌握,同时还要记住几种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如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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