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费收费标准2023

如题所述

四川电价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标准第一档,月用电量在180千瓦时及以下,每度电0.5224元(不满1千伏)。第二档,月用电量在180至280千瓦时,每度电0.6224元(不满1千伏)。第三档,月用电量在280千瓦时及以上,每度电0.8224元(不满1千伏)。高峰时段(10:00-12:00、15:00-21:00):第一档电量为180千瓦时及以下的,电价为0.5224元/千瓦时;第一档电量为181-280千瓦时的,电价为0.4724元/千瓦时;第一档电量为281千瓦时及以上的,电价为0.6224元/千瓦时。平段(7:00-10:00、12:00-15:00、21:00-23:00):第二档电量为181-280千瓦时的,电价为0.4724元/千瓦时;第二档电量为281千瓦时及以上的,电价为0.8224元/千瓦时。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第三档电量为180千瓦时及以下的,电价为0.175元/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181-280千瓦时的,电价为0.275元/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281千瓦时及以上的,电价为0.3535元/千瓦时。
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每年丰水期(6-10月)在四川电网直供电区域实行电量替代优惠电价。在维持现行阶梯电价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对城乡“一户一表”居民每月用电量实行优惠,优惠电价作为电费计入用户账户。
综上所述,在分时电价政策下,电价通常会分为高峰期、平峰期和谷峰期三个时段,不同时段的电价也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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