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1-05
对于您的问题回到如下:
1、对房地产开发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的违法行为,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2、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五条,以及第七十五条,还分别对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部门做了规定。
3、早在2001年9月11日,在《国家工商管理行政总局关于对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即交付使用违法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255号)的文件中,也对相关问题做了重申。
所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这一系列的行为都不合法,不合理。要维权的话,建议购房者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处理,视情况再决定是否去申请仲裁或者去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