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规定必须签订不追究责任的协议书才能退税是否合法?

合同原定5.30收房,开发商在收房时没有竣工验收表,导致无法收房,并规定业主要签订不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才能退税是否合法?我在12.30签订了不追究开发商责任的协议以后,去物业办收房,同时物业规定物业费必须按照原定的交房日即5.30开始缴纳物业费,是否合理?物业同时规定不缴纳物业费不准领钥匙,是否合理?
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合理也不合法,本身你签订的不追究责任协议就属于霸王条款,可以让法院裁决为无效合同。
再就是你在交钥匙之前并没有得到物业服务,所以物业收取的前半年的物业费并没有依据,也不合法,但是目前的中国现状,感觉胳膊总是拧不过大腿,所以说维权会很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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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05
对于您的问题回到如下:
1、对房地产开发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的违法行为,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2、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五条,以及第七十五条,还分别对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部门做了规定。
3、早在2001年9月11日,在《国家工商管理行政总局关于对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即交付使用违法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255号)的文件中,也对相关问题做了重申。
所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这一系列的行为都不合法,不合理。要维权的话,建议购房者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处理,视情况再决定是否去申请仲裁或者去法院上诉。
第2个回答  2011-01-05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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