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国三车淘汰年限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的。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扩展资料
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的历程:
198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批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汽车尾气排放法规实现了从无到有。随后在1989年至1993年,我国又陆续颁布了若干限值标准和测量方法,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体系。
在汽车的发源地欧洲,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发展。至1992年时,欧洲已经施行了“欧I”排放标准。相比之下,同期我国制定的《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1994年实施,在对排放限值方面仅与欧洲70年代末的标准看齐。
2001年4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并开始实施,“国一”由此诞生。国一排放标准与欧I标准相当,但比欧I晚了9年实施。随后,国二、国三、国四、国五阶段排放标准的陆续发布,对汽车尾气排放愈发严格。
2016年,轻型车国六标准正式发布,分为国六a和国六b两个阶段。其中,国六a基本与欧VI标准相当,国六b要求甚至比欧VI标准更高,成为目前全球最严苛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六”已来 中国汽车迈入清洁排放新阶段
具体要看什么种类的车,不同种类的车淘汰年限不同。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参考链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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