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定的免责事由与非法定的免责事由

如题所述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到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点:
1、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形。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卫措施所造成的损害。
4、紧急避险。是指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5、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1、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约定免责事由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因此导致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需要结合不可抗力的影响因素。常见的不可抗力现象有:
(一)、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
(二)、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等;
(三)、强制性政府政策行为,如政府限购令。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但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紧急求助。
在突发事件或灾难面临时,为保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帮助他人抵抗风险、解除危机,是社会正义之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责任,还需与一些专业范畴的规定相结合。
4、时效免责。
法律责任存续超过一定时限后自动免除当事人责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究:(一)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5、自首立功免责。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6、补救免责。
因实施违法行为并造成损害,在归责前采取措施补救的,可以免除责任。比如: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职务,在收获前自动铲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在被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
7、不告免责。
法律责任承担以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为原则。比如侮辱诽谤罪、侵占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事自诉案件。
8、人道主义免责。
当义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国家机关或权利人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免除责任。如: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可以免除处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经法院裁定,可以免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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