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开办费?取消开办费后怎么做帐务处理?

如题所述

企业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开办期间,即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具体说来,开办费核算的期间就要是指筹建之日起到正式生产经营之日止发生的所有费用(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等不属于费用类的支出)。新的会计准则上取消了“开办费这个科目”,把它列入了“长期待摊费用”这个科目归依和核算,可以在下面设一个明细科目反映。现在的会计准则上对开办费的处理要求在企业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转入期间费用,一般是“管理费用”,具体的处理方法如下:
企业发生开办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XXX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XXX
企业开始经营的当月,转到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但是,要注意的是,会计准则上的会计处理以前一直是和税法保持一致的,现在改成这样的处理以后,和税法上面关于开办费确认为损益的规定不相符,按税法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即第二个月才开始),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摊,分期计入各期应税所得额中。所以,在会计处理上,作为会计人员,平常处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次性全额摊销企业的开办费(如上面的分录)。但是,在计算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企业应税所得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我的做法是按照老的方法做,即一开始就按五年摊,虽然不符合会计准则,但是省了很多工作,纳税调整最麻烦了,反正税局不会理会这样的做法,只要不偷税,而会计账一般就怕税局查,要罚款,其他的,没有人理会的,注册会计师查到了也不会说什么,不规范而已,又不偷税漏税,没有什么责任。会计准则上的这种做法,只和考试有直接关系,对实务没有指导性,添加会计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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