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异地备案是否还能在本地用,需要看实际情况,比如:
1.如果是长期驻外地人员,比如已经在外地办理了居住证,一年到头都在外地,已经办理了医保异地备案的,那么通常就不能再在本地使用了;
2.如果只是临时在外地就诊,比如只是偶尔去外地出差几天,办理了医保异地备案的,则通常不会影响在本地的使用。属于这种情况的人员,办理了医保异地备案后,可以在外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进行医保报销结算,或者也可以将医疗费用清单、住院小结等资料准备好,等回到本地之后再前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结算。
二、异地医保报销的流程如下(先备案、选定点、持卡就医):
1、领取或在社保网站上下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情况申报表》;
2、按规定填写,并经外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认定的申报表;
3、将填好后申报表拿回分工负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进行确认。须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卡的,经审核确认后凭《申报表》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进行登记,然后到社保卡管理科办理全省异地联网卡的制卡手续;
4、办理报备后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障卡不能在使用;参保人员回到须在就医的,应到市社保机构取消医疗报备,从次日起其个人社会保障卡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5、医疗报备实行有变动就报,未变动就不报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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