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入学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就近入学”的“就近”是指离家相对就近。但是存在着中、小学学校布局及各中学招收学生人数不同等因素影响,所以有时候教育局会根据情况来进行调配,但是最终还是尽量将学区的学生尽量分配到离小区最近的学校入学,都叫“就近入学”。“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不能以入学儿童户籍地和学校的直线距离作为划分学区的唯一原则。
就近入学的现实意义:为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正常实施,早在1986年,国家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些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政策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权利,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权利的义务和责任。就近入学的政策目标就是为每一个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教育的公平原则。
实施城市:
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5个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
10个副省级省会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
基本措施:
1、禁止入学考试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纠正影响19个大城市入学工作的违规行为。不得违反《义务教育法》免试规定。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19个大城市入学报名工作要在网上进行,要充分发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
2、不得办培训班
不得抢夺生源和举办相关培训班。纠正个别学校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的行为。禁止初中从小学各个年级选拔学生进行“特殊”培养,变相抢夺生源,破坏正常教育生态的行为。任何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
3、严查收择校费
保持治理择校乱收费高压态势。巩固治理乱收费成果,防止反弹。坚决查处个别学校收取择校费的行为,坚决切断收取择校生与获得利益的联系。特别要治理通知家长到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义的择校费的行为。择校生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小升初”免试就近入学,取消了原来的“小升初”入学考试,使小学生一毕业后就近入户籍所在地的初中就读,确保适龄儿童均等接受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就近入学。就近入学就是针对“择校”而言的,在学校资源较少的农村地区,就近入学推行得较为顺利,因为很可能除了一所学校就别无他选。在城市里虽说“就近入学”也是主流,但片区里学校较为集中、选择余地较大,能够“就近”多所学校,选择就成了难题。与此同时,不单单学生选学校,学校也在选学生。有的家长为选择优质学校,利用权和钱打破就近入学的秩序,而“小升初”考试最大的价值就是维护秩序的公平。
“小升初”免试就近入学的初衷是好的,有利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考试意味着竞争,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存在不利的影响。免试就近入学后,把孩子从过早的考试竞争中解放出来,为他们提供一个健康全面的素质教育环境。然而,并非所有的学校都是同样的优秀,根据学生的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将其分配到相应的初中,居住地附近有高质量初中的学生成了最大受益者,同时也会让一些学习能力强、擅长考试竞争的孩子,因就近入学,失去进入接受更好的教育的机会。
从政策层面,就近入学是公平的,保证适龄儿童基本的入学权利,使得每个孩子都有学校上,却无法保证每个孩子都能享受高质量的教育。出于市场因素,经济条件越好,能力越强的学生可能获得更好的教育。看似公平的划片区免试就近入学仍然是一种教育选拔,这种选拔不是由智力和勤奋主导的考试来决定,而是与学生的先天的家庭社会地位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有实力买到学区房的家长,创造条件把孩子送到更好的学校,这也就意味着要花费更多的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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