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盲道的法律法规 急用啊~~

如题所述

1.在一切公
共建筑的入口处设置取代台阶的坡道,其坡度应不大于1/12;2.在盲人经常
出入处设置盲道,在十字路口设置盲人辨向的音响设施;3.门的净空廊宽度要
在0.8米以上,采用旋转门的场所需另设残疾人入口;4.所有建筑走廊的净空
宽度应在1.3米以上;5.公厕应设有带扶手的座式便器,门隔断应做成外开式
或侧向推拉式,以保证内部空间便于轮椅进入;6.电梯的入口净宽均应在0.8
米以上。
我国的无障碍建设起步较晚。1985年,北京开始对部分街道进行无障碍改
造;1989年《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由国家计委、建设
部、民政部、中国残联作为国家规范联合颁布实施。1991年,北京率先在国内
建成第一条盲道。2000年9月,北京市政府颁布国内第一个无障碍设施的地方
法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8月1日,《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
碍设计规范》开始在全国实施,此规范将城市中新改建的主路必须铺设盲道等
24条作为强制性条款要求在建设中执行。
盲道
由两种带突起纹路的砖块铺成。有条形图案的称为行进盲道,表示这里可
以直行;带点状图案的为提示盲道,它表示前面将有路口、障碍或有地形变化。
在盲道的提示下盲人可以通过脚底的感觉找到前进的方向。

参考资料:http://www.googl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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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2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人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往往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尤其是学龄前儿童、学生、病人和老人,他们往往更容易受到伤害,保护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弱者也是为了方便群众,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安全必不可少的。所以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最好设置行人过街设施,没条件的必须施划人行横道,以保障儿童、学生、病人、老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规划盲道就是为了保障盲人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体现国家对残疾人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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