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2月25日申请辞职,公司让我1月14日办理离职手续 (注:1月18日发年终奖)

劳动法不是说了30天吗,可公司在没有到期就让我办手续,我和公司说你们难道为了那个年终奖就要触犯劳动法?公司却说14日不办就算自动离职,我想对公司的那个人说:“艹”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认为目的是既保护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只要能够安排开,有人员接替其工作,他就可以同意你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我认为不违法.至于年终奖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这是我学习后的看法,不知对否,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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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21
工作到2010年12月31日就可以得到年终奖的,什么时候发放不影响你获得年终奖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2个回答  2011-01-21
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劳动法也没有规定公司必须给你!所以公司有支配的权利!
第3个回答  2011-01-23
劳动法中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给员工年终奖,即使你现在没有辞职,公司如果给其他人年终奖,没有给你,也是合法的。

所以现在你不需要维什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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