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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法规,原理,税务局处理的流程

1,出口退税的法规,原理: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 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一应退税额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倒》规定的17%和13%税率执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三十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帐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帐,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三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四)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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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8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出口退税登记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出口退税范围(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第2个回答  2013-09-18
生产企业采取免抵退税办法。但是你的这个问题问的太大了,内容很多,不知道你重点那些不清楚,我很乐意跟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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