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进料加工复出口中,“进料”既没征增值税又没征消费税,从何退税?

如题所述

这是税法规定的,属于一种优惠政策,进料加工复出口免税并退税。关于计算您可以看一下下面的理解来理解一下:
某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2年8月从国内购进生产用的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68000元,已支付运费5800元并取得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进料加工贸易进口免税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3200元人民币,材料均已验收入库;本月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50000元,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为42000美元。
(题中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13%,汇率为1:8.3)
计算过程:
免抵退税不得免抵额=8.3×42000×(17%-13%)-13200×(17%-13%)=13416(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4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416
应纳税额=150000×17%-(368000×17%+5800×7%-13416)=-24050(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8.3×42000×13%-13200×13%=43602(元)
当期应退税额=24050(元)
当期免抵税额=43602-24050=19552(元)
借:其他应收款 240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955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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