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如题所述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附下表)。行业名称 年(元) 行业名称 年(元) 行业名称 年(元) 行业名称 年(元) 行业名称 年(元)
  2009年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务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理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障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重庆市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多少呢?
  重庆市财政局渝财行[2007]109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住院伙食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主城区出差,不得报销早餐补助,中晚餐按误一餐报一餐的补助方式,其标准为:中、晚餐各16元。
  工作人员到重庆市辖区主城区以外的远郊区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40元。
  工作人员到重庆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50元。

  6、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

  7、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重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注:
  各分局交巡警支队,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
  现将2009年度重庆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公布如下,请在处理2010年5月1日零时至2011年4月30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749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621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144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3142元
  三、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30963元
  以上数据取自《2009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0年3月26日公布),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0》为准。

  ⑶、若起诉到法院,法院的依据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9、残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009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146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2885元

  二、丧葬费:
  按照重庆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009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三、职工年平均工资 26985元
  四、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 16571元
  2.采矿业 26103元
  3.制造业 24249元
  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 40270元
  5.建筑业 20823元
  6.交通、运输、仓储业 和邮政业 25596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 43567元
  8.批发和零售业 22422元
  9.住宿、餐饮业 15260元
  10.金融、保险业 57570元
  11.房地产业 23889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974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 41384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17639元
  15.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19276元
  16.教育 27723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3303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941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3103元

  三、死亡赔偿金:
  按照重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09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36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126元

  四、可举证主张较高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举证证明其所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重庆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失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一条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条: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一)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侵权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赔偿金额为1000-5000元。
  (二)侵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按伤残程度予以划分。
  1、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一般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2、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严重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3、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轻微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
  4、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严重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0元 。
  5、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限一般为100000元。
  注:最终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
  六、、支付方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注:以上所列各项费用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

  说明
  1、表中赔偿金额是按死、伤者无责任计算的,在事故中按责任负担,分别乘乘百分比,即是各方应承担金额。
  2、表中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完全表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的,在事故中丧失劳动能力及伤残等级,分别乘以百分比,即是各方应得到的赔偿。
  3、本表仅限重庆市的人身损害赔偿使用,自2009年5月1日始至2010年4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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