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附则部分详细规定了相关条款的执行细则和管理措施。
首先,根据第四十一条,各铁路局被授权在遵守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特殊情况制定补充规定,但这些补充规定需要提前向铁道部进行备案,以确保其合规性和整体一致性。
其次,第四十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及旧办法的处理。自2003年9月1日起,本《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开始正式执行,同时,铁道部先前发布的《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1995〕52号文)将被废止,以适应新的管理要求。
最后,第四十三条强调了本办法的权威解释权。所有对本办法的疑问或争议,将由铁道部负责进行专业解读和解答,确保所有参与者对相关规定有清晰的理解。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经2003年7月11日第7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现场对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事故通报、事故处理工作组及其工作、事故处理费用、事故赔付程序、责任划分、调查报告与统计、旅客自带行李损失处理、附则11章43条,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3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