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军衔分几级志愿兵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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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兵退役待遇的具体内容 根据1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1条规定:“义务兵服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一律退出现役。
2、”退出现役,通常是指士兵服期满或其他原因退出现役返回入伍地。
3、义务兵退伍待遇包括退役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下月伙食费、退伍义务兵差旅费。
4、退伍待遇是义务兵退伍回家所需费用的一项补助。
5、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可否提前退出现役 根据l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2条规定: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6、” 义务兵退役补助费标准 义务兵退役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满2年的,标准为400元。
7、 发放义务兵退伍补助费 士兵退伍时,均按其服役年限(军龄)发给退伍补助费。
8、其中入伍前系地方职工、未计领退职费的,按军龄计发退伍补助费;如入伍前系军队编内职工,未领退职费的工龄可与军龄合并计算计发退伍补助费。
9、 义务兵退伍医疗补助费标准 (1)一等标准为150-200元;(2)二等标准为100-150元;(3)三等标准为50-100元;(4)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义务兵,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10、 义务兵退伍军龄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怎样计发退伍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军龄按周年计算后不满半年的,按下周年与上周年标准之差的1/2加发;超过半年的,可按下周年标准发给。
11、 新兵在检疫期间作退伍处理的,其有关费用怎样发放 新兵一入伍,一般要进行复查体检即检疫,经过复查后发现有些战士不适合在部队服役,便作为退伍处理,根据规定,新兵在检疫期间作退伍处理的只发给回家路费,不发退伍补助费。
12、士兵同时患了两种以上慢性病,其医疗补助费发放 。
13、 一士兵同时患了两种以上慢性病,其医疗补助费可按较重的一种疾病等级标准发放医疗补助费,但两种病的等级不得相加。
14、 在退伍期间离队的士兵,其津贴和伙食费怎样发放 在退伍期间离队的士兵,发离队下月津贴和伙食费。
15、义务兵在全军规定退伍期内走的,发给离队下一个月的本人月津贴和伙食费,非退伍期走的,只发给当月津贴和伙食费。
16、列退役费报销。
17、 义务兵退伍时差旅费如何发放 义务兵的退伍差旅费是发给退伍义务兵时的路费,一般按义务兵因公出差报销路费标准和报销范围执行,将按所到达地点发足到人。
18、 义务兵被批准退出现役,在到地方报到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根据1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6条和47条规定, (1)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置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 者行政处罚。
19、 (2)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20、 第二条志愿兵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退出现役。
21、 (一)按志愿兵服役年限规定服役期满不需要继续留队的; (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22、 第三条、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严重违犯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
23、 第四条、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填写《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明书》。
24、 2 义务兵和志愿兵退役后,分别有哪些方面的待遇? 第五条、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
25、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
26、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
27、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
28、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
29、 第六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30、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准予复员回乡。
31、 第七条、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32、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体的规定执行。
33、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
34、 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风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出现役,办理退休手续,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发给退休费。
35、麻风病人退休后的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36、部队在与有关地方的民政、卫生部门联系好后,直接将麻风病人送麻风病院或麻风病村。
37、 第八条、凡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按照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享受《革命残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和抚恤。
38、 第九条、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
39、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40、 第十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41、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42、 第十一条、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的,应于离队前两个月,由批准机关将其姓名、级别、专业技术、服役年限等情况,函告县(市)人民政府,以便提前做好安置的准备工作。
43、 第十二条、志愿兵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发给下个月的工资和伙食费,并分别按转业、复员、退休的规定发给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
44、到达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
45、确定服预备役的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46、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
47、要教育他们到新的岗位后,发扬人民解方军的光荣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48、 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待分配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适当调整退役到我省国有企业的志愿兵、义务兵工资待遇的通知》(冀劳〔1994〕58号)的规定,退役的志愿兵和由城镇户口入伍的义务兵,退役等待分配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参军入伍前原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服役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退役后回原单位或经组织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其等待分配工作期间的工资仍由原单位负责发给。
49、对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从报到上班之日起,原单位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开始起薪。
50、由城镇普通中学或社会上参军入伍的,退役后等待分配工作期间不计发工资。
51、 按规定等待分配工作期间不计发工资的,其分配工作后的工作待遇一律从到工作单位报到开始发给。
52、实行月工资的,上半月报到发给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53、实行日工资的,从报到上班之日起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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