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记录与施工技术记录有没有区别?如果有的话,那各自包括的范围是什么??

如题所述

摘要:本文围绕建设工程监理与政府工程监督的性质,了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范围,摆正位置,做好监理工作;围绕严格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制度,强化监理深度和力度,提高监理水平,赢得业主信任;围绕监理方与承包商的关系既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同时也是合作的关系,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讲究科学态度,加强管理,严格验收程序,落实旁站制度,保证关键部位质量,准确行使监理职能;针对监理队伍人员构成现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有效履行监理职责等方面,浅析做好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必须面对的几个基本问题。

关键词:施工监理 项目管理

前 言

工程建设阶段,包括工程建设的投资决策阶段、勘查设计招标阶段与勘查设计阶段、施工招标与施工阶段(包括设备采购与工程质量保修)。而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最终的实施阶段,是形成建筑产品的最后一步,施工阶段各方面工作的好坏对建筑产品优劣的影响是难以更改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根据我国工程监理开展实施的实际以及积累的经验和做法,规定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的范围,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提出要求,做出规定。

本文针对我国工程建设委托监理的阶段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现状,联系多年工程监督的实践,浅析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业主以及与承包商的关系,如何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开展监理业务等方面,谈谈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的位置、权力以及开展监理工作必须面对的几个基本问题。

由于对监理理论学习研究不够,工作实践经验有限,在文中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第一章 摆正位置 做好工程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是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监理活动,根据业主的委托,它既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阶段,也可以是工程建设的某个阶段。不论是参与那个阶段的工程监理, 建设监理单位都要确立地位、摆正位置,才能有效地开展和搞好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

1.1 明确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建设监督的性质,确立监理工作的地位
1.1.1 政府建设监督的性质
⑴、强制性与法律性
政府有关机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对建设参与及其建设过程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是强制性的,被监督者必须接受。而政府强制性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或其授权机构颁布的技术规范、规程与标准,因而又是法令性的。它主要通过监督、检查、许可、纠正、禁止等方式来强制执行。
⑵、全面性
政府建设监督包含对社会各种工程建设的参与人,即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供应单位及他们的行为监督;又贯穿于从建设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到交付使用全过程重的每一阶段。因此政府建设监督的对象范围和内容都是全面的。
⑶、宏观性
政府建设监督虽然全面,但其深度达不到直接参与日常活动监理的细节,而只限于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建设行为规范性和保障建设参与各方合法权益的宏观管理。
1.1.2 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
⑴、服务性
在工程建设工程中,监理工程师利用自己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丰富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智能管理服务,以满足项目业主对项目管理的需求,它所获得的报酬是技术服务性报酬,是脑力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它的服务对象是委托方——业主,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来进行的,是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的。
⑵、独立性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理单位是独立的一方,它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业主的委托去履行服务的,与业主、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我国有关法规明确指出:监理单位应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独立性,从事这一行业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某些行业或单位断绝人事商的依附关系及经济商的隶属关系或经营关系,也不能从事某些行业的工作。我国建设监理有关法规指出:“各级监理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隶属关系,不得承包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不得在政府机关、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单位应聘。
工程建设监理的这种独立性是建设监理的要求,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第三方地位所决定的,是它所承担的工程建设监理的任务说决定的。因此,独立性是监理单位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
⑶、公正性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一方面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的各项义务,竭诚为业主服务,同时应当成为公正的第三方。也就是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特别是当业主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时,监理单位应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
⑷、科学性
建设监理单位是智力密集型组织,按国际惯例,社会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都必须是有相当学历,并有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验,精通技术与管理,通晓经济与法律,经权威机构考核合格并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证书,方能取得从业资格。因此,监理工程师是依靠科学知识和专业技术进行项目监理的技术人员。

1.2 认清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摆正监理工作的位置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督的区别




区别项目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

1
性质不同
强制性与执法性。
委托性的服务活动。

2
工程范围不同
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即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伸缩性大。它因业主委托范围大小而变化,如果是全过程监理,其范围为从工程立项开始到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期内的各个阶段。如果是施工阶段监理,其范围一般是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期。

3
工作依据不尽相同
以国家、地方办法的有关法律和工程质量条例、规定、规范等法规为基本依据。
不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还要以建设监理合同为依据。

4
深度、广度不同
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宏观性的监督、检查、确认。
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微观性监督、检查与控制。在控制过程中既要做到全面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它需要连续地、持续地贯穿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

5
工作方法、手段不同
侧重于行政管理方法。
主要利用经济管理方法

1.3 熟悉政府建设监督机构的职责,积极努力地完成监理任务

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基本上都是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完成。2003年以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重点,由过去的施工过程接近于微观的全程监督、工程质量核定的职能,转变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宏观控制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此,工程监理人员要了解、熟悉政府对工程监督的内容、规定,才能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1.3.1 工程监督机构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按照现行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⑴、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⑵、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⑶、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⑷、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⑸、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⑹、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⑺、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3.2 明确工程建设监督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熟悉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

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等。这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既是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督宏观控制的重点,同时也是监理单位微观监理的重点。

1.3.3 了解、熟悉工程隐蔽验收的程序,正确履行监理职责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规定:“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督机构应抽查监理单位“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及相关要求,工程的隐蔽程序为:①施工单位自检合格——②报验申请——③监理检查验收——④验收合格——⑤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⑥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⑦现场检查或随机巡查或不检查。程序①~⑤为工程隐蔽的基本程序,⑥为法定程序,⑦由监督人员根据隐蔽部位的重要性、施工质量情况,采用现场检查或随机巡查等方式,检查人员施工质量,并视情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监督抽查的同时还要抽查监理的旁站记录。所以,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除了要按照基本程序,完成隐蔽前的质量检查外,还要监督施工单位完成法定程序的工作,同时做好各个程序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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