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客运挂靠关系

如题所述

  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中,实际车主一般将车辆的产权和行驶证登记在被挂靠人的名下,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一般存在挂靠协议。挂靠人聘请驾驶员,驾驶员的管理具有双重性,主要听从挂靠人的安排从事客运车辆营运工作,从挂靠人处领取工资,同时也要遵守被挂靠人的一些规章制度,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运营。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情形下被挂靠人与驾驶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被挂靠人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挂靠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驾驶员成立劳动关系,只能认为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享受权益上有很大差异,如社会保险的缴纳。同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经济能力和赔偿能力差异巨大。如果认定被挂靠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就不能享受正常的劳动保障,这明显有违于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的原则。
  其次,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本身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其所谓的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承担责任,驾驶员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客运车辆运营,认定被挂靠人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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