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停了8年需要交滞纳金吗

如题所述

需要。
社保断缴之后重新缴纳社保需要缴纳滞纳金,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社保金的缴纳属于一种强制的行为,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及时缴纳或是没有完全缴纳的情况,将会由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部门责令并且会限定期限让缴纳人在该时间段内缴纳或是补足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
而且根据规定从没有缴费或是没有完全缴纳费用的那一天算起,将会按照天数征收滞纳金,具体的滞纳金的征收金额就是以天数计算每日收取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是如果在相关部门的限期内仍然没有交齐或是没有缴纳的情况,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的处罚金额就会根据其欠缴的费用以及欠缴时间判定,处以相关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的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时间限制是两个月,如果因为特殊的情况需要延长补交的时间就只好通过一些代理补交的机构来操作了。
社保作为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再分配制度,为了维持社会保险的稳定运行,那么就要求应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社会成员按时的缴纳社保金,然而在缴纳社保金额的时候因为某些原因中断了社保金的缴纳,但是为了取得完整的社会保险时间段,就需要补交那中断了的部分,在补交完成之后才能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
单位欠费加收滞纳金有国务院的规定。即经行政部门决定加收滞纳金后,从欠费之日起,按欠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现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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