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欠款可以起诉总公司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名师法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此外,分公司的财产也属于总公司,二者在经济上是统一的,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所以,债权人与分公司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当事人起诉总公司以追偿其余分公司之间的债务时,可以将分公司列为当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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