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抽烟规定

民法典关于抽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暂时没有关于抽烟规定。
关于抽烟规定:
1、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2、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3、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2、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3、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吸烟有危害,不仅仅危害人体健康,还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任何有组织生物体只要还有生命迹象就要呼吸,呼出体内的二氧化碳,吸入空气中的氧气,进行新陈代谢,以维持正常的生命活动。
吸烟对呼吸道危害最大,很容易引起喉头炎、气管炎,肺气肿等咳嗽病。吸烟的时候烟从口入,经过喉咙、气管、支气管、进入血液里。
吸烟有一定的社会性,在社交中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但同时又可能诱发多种疾病,对个体健康危害极大。也正由于如此,戒烟越来越受欢迎。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在工业发达的国家中,占国家人口四分之一的肺癌患者,吸烟占90%;死于支气管炎的,吸烟占75%;死于心肌梗塞的,吸烟占25%。吸烟不但给本人带来危害,而且还殃及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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