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三条与第四十三条冲突吗

如题所述

不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并不冲突。这两个法律条文分别属于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了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明确了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了对于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措施。这两个法律条文在不同领域,分别涉及到破产程序和治安管理,没有直接的冲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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