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9年)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答案】:D
A选项中,2015年《民诉解释》第92条第3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可见,通过相反的证据证明该自认事实与查明事实不符的.该自认可以被推翻,该项表述正确;B选项中,2015年《民诉解释》第92条第2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可见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但是并不是说与身份有关的诉讼均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与身份有关的诉讼中存在的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但身份诉讼中的其他不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则可以自认。如离婚诉讼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实属于与身份有关的事实,不能自认,但是其中财产等与身份无关的事实,则可以自认,该项表述正确:D选项中,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诉讼中的一般事实可以进行自认,但是诉讼中有些事实一旦承认.将有可能导致直接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对该事实的承认需要当事人进行特别授权.此规定是为了防止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通过自认的方式变相、越权承认对方诉讼请求。D选项表述过于绝对,因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对不涉及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一般性事实进行自认。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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