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门市部谁该负责

如题所述

在旅行过程中,刘女士因溺水死亡,后其亲属将该旅行社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该旅行社赔偿14万余元。后该旅行社将与之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的下属门市部负责人张某诉至法院,以张某违反《目标责任书》为由要求张某给付旅行社向刘女士家属支付的赔偿金。该《目标责任书》中约定:门市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游客在该旅游线路中存在相关风险,提醒游客注意安全。[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门市部负责人张某付给某旅行社经济赔偿款5.5万元。[律师评析]本案中,刘女士家属要求该旅行社支付赔偿金是理所当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刘女士与该旅行社之间存在着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的告知风险、提醒注意安全等义务,因此应当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本案的关键是旅行社赔偿以后,能否以《目标责任书》为依据向其下属的门市部负责人张某主张赔偿。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旅行社与其下属的门市部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们双方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旅行社与其下属门市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是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依照《目标责任书》约定,门市部在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时,应当履行告知旅游者相应的风险、提醒注意安全等义务,但是门市部并未履行该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本案中的旅行社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与刘女士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的主体和与门市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主体。因此旅行社对外依照旅游服务合同向刘女士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内当然有权依照该《目标责任书》请求门市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旅行社是门市部的上级主管单位,对其下属的门市部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门市部对外履行义务不当也证明了旅行社的监督管理不当,因此该旅行社并不能要求门市部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也应当在未尽到管理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也是法院判决门市部承担5.5万元的主要原因。[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张周斌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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