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兵役法规定

如题所述

根据兵役法和其他法规,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亏悄括:服役制度、衔级制度、管理体制、征集制度

服役制度: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

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

衔级制度

衔级制度分为现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和预备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军官衔级制度和士兵衔级制度。现役军官的军衔制度,包括军衔等级的设置,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军码空喊衔的首次授予,军衔的晋级、降级、取消和剥夺,以及军衔的标志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

管理体制

中国兵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其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的兵役工作,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由各军区负责。

省、地、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县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规定完成本单位(地区)的兵役工作任务。其兵役工作业务,由人民武装部或指定单迟野位办理。

征集制度

征集方式: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范围、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规定。平时征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征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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