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不一定都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如题所述

法律行为不一定都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这句话是错误的。首先从他的定义上看,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其次从法律行为的特征上:第一、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而其中的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

第二、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其中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应或产生法律效果。第三、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从法律的定义上,它要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才算是法律行为,那它就一定具有社会意义。而且,法律行为的特征中的第一点也明确指出,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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