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范围权利涉及的范围最广泛

如题所述

民法典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包括以下内容: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具体展开来说:
1、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
《民法典》条文中“人身、财产权益”的表述,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2、民事权利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那些权利,应当列举的权利范围是:
(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等;
(2)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
(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债权,股权;
(5)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6)继承权。
3、《民法典》保护的民事利益是合法利益。
在这一规定中,没有对《民法典》保护的民事利益进行限制。
对此,可以采取德国法的方法确定:首先,凡是法律已经明文规定应当保护的合法利益,应当是《民法典》保护的范围,例如死者的人格利益和胎儿的人格利益,以及其他人格利益;其次,故意违反善良风俗致人利益损害的行为,是《民法典》调整的范围;再次,利益损害应当达到重大程度,民事利益的轻微损害不应当作为民法典保护的范围,以更好地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予以保护。
例如,造成口部健康损害影响亲吻,造成双上肢截肢影响“挠痒痒”的利益损害,均不是重大利益损害,不应予以《民法典》特别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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