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间公司工作有5年了。今年12月19日合同到期,公司和我签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没盖章,

现在说要我工作到1月15日不续签了,该怎么赔偿?哪位熟悉劳动法的帮我解答下,谢谢!
合同期满到17号我都在上班,没有休假(因为我是出差,工作原因必须到17号才回公司,所以期间没有休息的),而且因为我是长期出差在外工作,所以过去半年时间,周6和周日都有签卡算上班的,但公司也没按加班给工资,能要求公司补回吗?

如果你是1月15日到期的话,因工17日回的话,多出的这两天可以依《劳动法》要求其给予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公司不与你续签可要求给予相应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有签卡上班,有考勤记录的(但是这个记录你自己最好能持有复印件),可以要求公司补回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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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1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你的合同到期了,不想续签,有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会有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1. 公司和你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2. 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3. 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算起。

因为此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2008年之前的劳动法规是没有经济补偿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才对此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2个回答  2011-01-12
让公司给你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且如果你真的工作到一月十五日,公司也应当支付给你12月19日至一月十九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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