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公告》
1、中提到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是以验证但是未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2、如果按照规定是不是如果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那已经验证但是为申报的发票就无法在抵扣或者申报了(相当于作废)?
3、在这个公告中提及”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不适用于所有一般纳税人,而公告中提及的一般纳税人“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这个有关规定是什么?
4、由于当月进项税填报疏忽,导致现在进项抵扣不对,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税吗?要如何操作,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
谢谢各位老师,事情真是现在耽误很久,去了多次税务局还没有解决他们说的这个201178公告难不成就是 验证但是当月为抵扣的发票就等同作废(税就白交了)!!!
金老师您好,我现在的具体情况是:
发票已经验证可是当月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并未申报,过了一个月后发现了验证发票单据可是已经无法在当月申请抵扣了,我这几天就是一直在跑税务局可税务局给出不予处理的原因是根据《2011年第78号公告》中的规定我这是人员疏忽所造成的当月验证后没有抵扣,不在公告第二条规定之中的特殊原因之列。
我在当时查阅相关公告时也是注意到201178公告的所使用范围应该是,预期未验证发票的抵扣问题和我现有情况是不相符的,所以公告第二条规定之中的特殊原因和我是没有关系的。
我现在很困惑,税我交了本应该可以抵扣进项的,现在不让抵扣了我去申请退税又不让我退,那我购买材料时所缴纳的税费怎么办?我相当于交了2次税,而且购置材料所缴纳的税费相当于完全白交了。
金老师我一个做审计的朋友他的观点和您一样都是依照《税收征管法》,他让我去找税务局去退税,可是我对《税收征管法》完全不了解,您具体解读一下《税收征管法》在我这个实际案例中的解释吗?
本意是超期180天未认证的发票
已验未申报符合此公告之条件可申报抵扣.
此意是除了公告第二条规定外的是从于原规定就是不能抵
可以退税;如何操作直接问你管员;依税收征管法
从你所描述的意思没看出来你具体什么原因未抵扣,如符合文件精神主管局不同意可以上述到国家税局局网站或税务师事务所权威机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