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有不懂的地方请各位老师帮忙,十万火急!!!

请问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公告》
1、中提到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是以验证但是未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2、如果按照规定是不是如果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那已经验证但是为申报的发票就无法在抵扣或者申报了(相当于作废)?
3、在这个公告中提及”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不适用于所有一般纳税人,而公告中提及的一般纳税人“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这个有关规定是什么?
4、由于当月进项税填报疏忽,导致现在进项抵扣不对,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税吗?要如何操作,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

谢谢各位老师,事情真是现在耽误很久,去了多次税务局还没有解决他们说的这个201178公告难不成就是 验证但是当月为抵扣的发票就等同作废(税就白交了)!!!
金老师您好,我现在的具体情况是:
发票已经验证可是当月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并未申报,过了一个月后发现了验证发票单据可是已经无法在当月申请抵扣了,我这几天就是一直在跑税务局可税务局给出不予处理的原因是根据《2011年第78号公告》中的规定我这是人员疏忽所造成的当月验证后没有抵扣,不在公告第二条规定之中的特殊原因之列。

我在当时查阅相关公告时也是注意到201178公告的所使用范围应该是,预期未验证发票的抵扣问题和我现有情况是不相符的,所以公告第二条规定之中的特殊原因和我是没有关系的。

我现在很困惑,税我交了本应该可以抵扣进项的,现在不让抵扣了我去申请退税又不让我退,那我购买材料时所缴纳的税费怎么办?我相当于交了2次税,而且购置材料所缴纳的税费相当于完全白交了。

金老师我一个做审计的朋友他的观点和您一样都是依照《税收征管法》,他让我去找税务局去退税,可是我对《税收征管法》完全不了解,您具体解读一下《税收征管法》在我这个实际案例中的解释吗?

2011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第49号公告,废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并规定,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为完善第4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已颁布50号公告——《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该公告针对逾期且未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问题作了详细规定。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第78号公告——《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问题作了规定。
公告所指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 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 票。
78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并随公告下发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对企业应报送资料、税务机关如何审核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一、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应满足条件
公告规定,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以下所列客观原因的,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比较发现,78号公告取消了50号公告中:“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的情形。可能是由于已经认证过或已采集上报信息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般不再会出现这些情形。
二、纳税人需要报送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①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②涉及第三方的,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③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核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给企业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此时注意与50号公告的区别,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2012年1月1日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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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2

    本意是超期180天未认证的发票

    已验未申报符合此公告之条件可申报抵扣.

    此意是除了公告第二条规定外的是从于原规定就是不能抵

    可以退税;如何操作直接问你管员;依税收征管法

    从你所描述的意思没看出来你具体什么原因未抵扣,如符合文件精神主管局不同意可以上述到国家税局局网站或税务师事务所权威机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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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2
1、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认证后,次月申报期内应抵扣,否则就不能抵扣。
2、公告2011年第78号指出一般纳税人不可抗力情况下导致不能抵扣情形的抵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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