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关系是什么?

如题所述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在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责任主体、责任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多区别。

1、概念不同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免责事由不同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对生产者的免责条件,由《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对销售者的免责条件,是其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且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而产品质量责任免责事由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品责任 (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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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9

产品责任是合同责任,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主要纠纷是由于产品瑕疵造成的,诉讼时效为1年。 

产品质量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属侵权责任,凡是受到不合格产品侵害的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对象可以是生产商,也可以是销售者,诉讼时效为2年。

众所周知产品是“过程的结果”,产品分四种通用类别:服务、软件、硬件、流程性材料。质量的广义性: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涉及的范畴内,组织的相关方对组织的产品、过程、体系都可以提出要求。产品、过程、体系都具有固有特性,所以,质量不仅指产品的质量,也指过程和体系的质量。

质量概念可以分为3种:

    符合性质量概念:以“符合”现行标准的程度作为衡量依据。

    2.适用性的质量概念:以适合顾客需要的程度作为衡量依据。

    3.广义质量概念: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狭义产品质量概念指:有形制成品(如笔、水杯等)。广义产品质量概念指:硬件、服务(如快递、旅游活动等)、软件(如电子游戏、字典等)、流程性材料(如食用油、煤炭等)。

产品质量除了含有实物产品之外,还含有无形产品质量,即服务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也是有标准的。质量数据及分析、统计基本方法产品质量特性的含义很广泛,它可以是技术的、经济的、社会的、心理的和生理的。一般来说,常把反映产品使用目的的各种技术经济参数作为质量特性。

主要分为产品内在质量和产品外观质量。泛义上的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 质量特性,区分了不同产品的不同用途,满足了人们的不同需要。人们就是根据工业产品的这些特性满足社会和人们需要的程度,来衡量工业产品质量好坏优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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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2-01
提供他人作品,供参考。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均受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范,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二者的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它受侵权行为法的规范调整;而产品质量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受合同法调整。因此,前者的发生不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后者则必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为条件。
2?二者违反的义务不同。产品责任违反的是对社会不确定的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违反这种义务产生的是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违反的是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要产生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3?损害事实不同。产品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与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产品质量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间接损失。产品质量责任一般情形下仅导致纯粹的财产损害,而不会导致人身伤害。 4?可否选择责任承担者存在不同。在产品责任发生时,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而在产品质量责任发生时,消费者只能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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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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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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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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