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5年12月17日骑自行车被摩托车撞了,当时我倒地上站不起来了,撞我的摩托车人也摔倒了然后起来骑摩托就跑了,我是邻居叫车送到医院检查结果是胸椎骨折看病花了两万多元。我这边报案警察来了去他家里把人带走了,摩托车也扣了,然后警察看他有驾驶证把人就放了。到现在看病药费他家也不拿,警察说他们也没权利让他家垫付。请问我这案子该怎么办.摩托车驾驶员是不是够成肇事逃逸罪该怎么处理。
这个是属于上边第一种情况明知发生撞了人自己摔倒了起来骑摩托车就跑家里了,他能构成什么罪怎么处理
追答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