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亲王某投保8份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
2、200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
3、范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女儿范小姐与父亲一起生活,与母亲从无来往。范小姐长大成人,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在外,于是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在投保书身故受益人栏目内填写的是“法定”。6个月后的某日,范小姐因飞机失事死亡。
保险公司决定全额给付保险金,调查后发现:范小姐未婚,法定继承人有母亲与父亲。
范先生不同意前妻李女士取得一半保险金,他们多年没有任何联系,而且,范小姐在填写投保书是,本意也是将保险金留给父亲。
范小姐由于一时之疏忽,是否一定会使年迈父亲失去一半的保险金?结合所学内容谈谈你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