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几个保险案例的分析,很简单~急用

1、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亲王某投保8份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
2、200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
3、范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女儿范小姐与父亲一起生活,与母亲从无来往。范小姐长大成人,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在外,于是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在投保书身故受益人栏目内填写的是“法定”。6个月后的某日,范小姐因飞机失事死亡。
保险公司决定全额给付保险金,调查后发现:范小姐未婚,法定继承人有母亲与父亲。
范先生不同意前妻李女士取得一半保险金,他们多年没有任何联系,而且,范小姐在填写投保书是,本意也是将保险金留给父亲。
范小姐由于一时之疏忽,是否一定会使年迈父亲失去一半的保险金?结合所学内容谈谈你的理解。

第一个问题;熊某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因为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由于是业务员陈某的违规操作,未能按照正常手续办理保险业务,陈某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个:乡政府胜诉,既然双方已经约定保费到11月份缴清,而保险公司也已经签发了保险单了,就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了。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在7月份,并未超过约定的缴费期限,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拒赔。
第三个:范先生和李女士平分保险金。无论范小姐的本意如何,但是在填写投保单的受益人时,她填写了法定,保险金就变成了范小姐的遗产了。那么范先生和李女士作为范小姐的父母,是绝对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他们都有权利继承范小姐遗产。所以就由他们俩来均分这笔保险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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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09
第一个案例我认为三方都也责任,首先是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你代表公司和客户直接接触,投保时需要客户亲笔签字,客户身体健康不健康一眼就能看出来。再就是客户的责任明知道已经患重大疾病了还投保险明摆着想骗保。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年龄大了投保之前是要体检的。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有意骗保经调查属实保费是不退的,如果是过失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退保险费。在就是保险公司不让客户体检也有责任,根据责任的大小可协议解决。第二个案例既然给人家出了正式合同就应该按合同执行,没有缴清保费出险就不理赔合同上又没有载明,可以理赔后把未缴的保费补上。第三个案例虽说范小姐多年没有和母亲联系,但她毕竟和母亲有血缘关系,按法律规定母亲就应该得到一半的保险金,除非她母亲书面签字放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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