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时未经当事人拍摄并公开视频是否侵犯公民隐私?

如题所述

属于执行公务,不侵犯公民肖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

权利含义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

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肖像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

警方有权保留肖像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肖像权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