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还没到期公司想重新签新合同,这合法吗?

东辰律师: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事情! 我跟公司在2008年1月1号签了五年合同,系按照新劳动法签的,现在还没到期,但是现在公司想要我们签一份新的合同,忽悠我们说是要按新合同从新签,合同期是一年。我问一下:
1.如果我们签了,是新合同有效还是旧合同有效。
2.要签新合同,需不需要先解除旧合同。
3.公司跟我们协商解除合同后,(因为这样一搞我们都不太想在这里做了,所以我们也不想签新的。)如果我们不签新的合同,我们能不能拿到经济补赔。
4.公司要签新合同,可以用变更合同来处理吗,就是说还保留原来的合同,然后附上变更协议。

单位必须和员工协商,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员工可以依法拒绝单位重新签订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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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21

单位必须和员工协商,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员工可以依法拒绝单位重新签订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人有权拒绝,补偿上有经济补偿金,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算一年,六个月以下支付半个月工资。

1、如果重新签订,新合同是有效的。

2、可以解除原合同重新签订也可以变更原合同。

3、由单位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明是单位原因解除,这样单位就应当支付你至少3个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可以通过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的方式操作,把劳动合同期限改为2008.1.1至2011.12.31。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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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单位必须和你协商,必须征得你的同意,你可以依法拒绝单位重新签订的要求。
1.如果重新签订,新合同是有效的。
2.可以解除原合同重新签订也可以变更原合同。
3.由单位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明是单位原因解除,这样单位就应当支付你至少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可以通过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的方式操作,把劳动合同期限改为2008.1.1至2011.12.31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1、对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人有权拒绝,补偿上有经济补偿金,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算一年,六个月以下支付半个月工资;
2、合同中有根据需要随意调换工作岗位的条款,这个在现实中使用较多,不过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4个回答  2010-12-28
单位必须和你协商,必须征得你的同意,你可以依法拒绝单位重新签订的要求。
1.如果重新签订,新合同是有效的。
2.可以解除原合同重新签订也可以变更原合同。
3.由单位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明是单位原因解除,这样单位就应当支付你至少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可以通过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的方式操作,把劳动合同期限改为2008.1.1至2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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