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结婚几年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想问一下结婚几年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br />

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很多人结婚之前都会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比如房子或者车辆,而这些财产结婚后通常也会让家庭成员一同使用,那么有些人就会担心了,我的婚前财产结婚几年后会不会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其实针对上述问题,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法律是充分尊重和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安全,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你在婚内重新对财产进行了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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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05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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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4-01
给你查阅了一下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麻烦看完右下角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第3个回答  2010-12-27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六)、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即:  1、内地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七)、颁发结婚证。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三、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参考资料: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http://www.fabang.com/ask/browser.php?tid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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