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条列》具体内容是什么? 发展党员公示时间是多久?

如题所述

《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条列》具体内容是第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发展党员的公示时间是7天。

扩展资料:

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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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05

《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条列》具体内容是: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发展党员公示的期限一般为7天。

扩展资料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

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入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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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9-19
一、发展党员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含节假日)。发展党员公示时间应根据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确定时再进行:
1、 公示对象: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业)、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3、公示方式和时间:发展党员公示在县直机关工委领导下,由党支部组织实施,公示范围一般在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的单位或居住地。党支部要根据本单位的特点,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进行公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支部可利用政务、厂务公开栏、板报或单位的宣传媒体等多种形式,在对象所在单位(或党支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7天。
4、公示程序和要求:公示期间,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公示时间截止后,要及时研究办理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并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登记表完善后存入发展对象党员档案。
5、公示结果的处理:公示结果不论有无问题,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上都应作出说明。对公示中没有问题的公示对象,要及时办理吸收为预备党员;对反映的属公示对象的问题,基层党组织要进行认真分析,重要问题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查清后,如反映的问题失实,要按有关程序及时研究发展;如反映的问题属实,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作出处理。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对反映的属于基层党组织的问题,由县直机关工委派人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的违反规定不按程序发展党员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调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
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
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
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
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
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
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
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
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
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
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
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
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
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
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
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
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
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
查委员
第十条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
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
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
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
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
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
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
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
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
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学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洋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
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
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
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最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
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
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
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
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
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
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
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
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
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
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
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
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
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
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
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
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
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
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
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
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
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
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
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
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
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
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
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
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
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
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
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
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
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
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
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
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
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
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
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个回答  2011-01-02
发展党员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含节假日)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
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
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
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
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
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
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
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
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
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
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
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
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
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
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
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
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
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
查委员
第十条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
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
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
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
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
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
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
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
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
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学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洋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
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
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
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最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
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
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
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
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
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
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
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
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
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
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
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
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
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
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
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
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
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
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
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
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
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
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
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
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
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
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
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
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
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
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
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
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
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
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
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
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
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
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
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个回答  2015-12-17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发〔20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三十四条 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七条 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发展党员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含节假日)。发展党员公示时间应根据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确定时再进行:
1、 公示对象: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业)、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3、公示方式和时间:发展党员公示在县直机关工委领导下,由党支部组织实施,公示范围一般在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的单位或居住地。党支部要根据本单位的特点,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进行公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支部可利用政务、厂务公开栏、板报或单位的宣传媒体等多种形式,在对象所在单位(或党支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7天。
4、公示程序和要求:公示期间,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公示时间截止后,要及时研究办理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并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登记表完善后存入发展对象党员档案。
5、公示结果的处理:公示结果不论有无问题,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上都应作出说明。对公示中没有问题的公示对象,要及时办理吸收为预备党员;对反映的属公示对象的问题,基层党组织要进行认真分析,重要问题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查清后,如反映的问题失实,要按有关程序及时研究发展;如反映的问题属实,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作出处理。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对反映的属于基层党组织的问题,由县直机关工委派人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的违反规定不按程序发展党员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调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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