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自用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方骨折,我在中保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目前受害方已出院在家,诊断证明上注明需要到明年5月份进行二次手术治疗(取出体内钢板),可保险公司告知我想办法就二次治疗费用让医院出具证明或收据,必须尽快结案。可现在还没到医院治疗,怎么能让医院开收据?就算我现在预先把钱付给医院,人家也不收。假发票又不行。保险公司方面就说二次治疗费用和受害方达成协议(即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认定书》),然后只能按30%赔付给我。我想要正常赔付必须有医院出具的收据,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我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