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房产并不需要公证。
公证只是为了让遗嘱更具有效力,并不意味着不公证的就是无效的。如果继承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公不公证都是有效的。同样,如果继承是无效的,即使经过了公证,依旧没有效力。
遗产继承需要注意的问题:
1、遗嘱生效后,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
2、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
3、继承权作为一项权利,继承人有放弃的自由。
遗嘱继承形式如下:
1、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自书遗嘱,遗嘱人在生前亲笔书写的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不需要见证人;
3、代书遗嘱,如果遗嘱人因病或者不识字不能书写遗嘱,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这种形式现在实际上并不多见,一般也不建议采用,因为存在着被剪辑或者篡改的可能性;
5、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
遗嘱的有效要件:
1、主体要件。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遗嘱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未必具有一致性。
如前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遗嘱能力。对遗嘱能力的判断应以设立遗嘱时为准。
2、客体要件。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无效遗嘱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嘱仍有效;但其于民事行为能力变动以后对原设立遗嘱变更或撤回的,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无效。
2、受胁迫、欺诈所设立的遗嘱,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欠缺遗嘱的合法要件而无效。
受胁迫、欺诈订立的遗嘱,在遗嘱人生前可以通过另订遗嘱、事实行为以及法律行为将该遗嘱撤销;在遗嘱人死后,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无效,应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因受胁迫、欺诈所设立的举证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受胁迫、欺诈所设立的遗嘱,虽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不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148条至第150条的规定,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伪造遗嘱及代理订立遗嘱
这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设立,但根本不是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的遗嘱。只要不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名义上是遗嘱人的遗嘱都属于伪造遗嘱,不论其内容如何、是否损害了继承人的利益,均为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
遗嘱的内容被遗嘱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了更改,是对遗嘱的内容修改、删节、补充等。经篡改的遗嘱内容已经不再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篡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发生遗嘱的效力,为无效。遗嘱不能因被篡改而全部无效,遗嘱中未被篡改的内容仍然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