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宪法学期末考试 对中国百年制宪史的思考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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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漱溟先生说过,宪政=势+理,其中势代表当时的社会势力(比如说各种政治势力),理代表理性势力(启蒙运动那种),任何制宪都离不开谈判、协商和妥协。但是中国百年的制宪史告诉我们,中国缺少了这一点。正是近代中国立宪的契约性流失,导致中国宪政的一次次流产。
其一 任何制宪过程都离不开谈判、协商和妥协。然而, 由于军事力量左右制宪过程, 制宪过程中的谈判、协商显得极不充分, 导致制定出来的宪法因不是自由合意的结果而屡遭被遗弃的命运。
比如说《十九信条》不仅开了宪政的一个玩笑,也开了近代中国以“立宪”作为解除困境的权宜之计的先例,影响恶劣。《天坛宪草》惨遭扼杀,也是体现军事力量在左右制宪。
其二 宪法至上性的流失, 在近代中国几近泛滥成灾。在近代中国, 宪法仿佛是某些人置于掌上的湿泥, 是圆是扁, 悉听尊便。最典型的表现便是“因人设宪”。
其三 袁伟时教授在总结民初宪政的历史经验时尝言: 民主和法治的威胁来自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
不守法的执政者。“张振武案”是第一定律的典型。另一方面是不守法的反对派。“宋教仁案”是第二定律的典型。
其四 近代中国立宪的低契约性引起了另一个并发症: 宪法的虚文性。
近代中国宪法的虚文性, 首先表现为宪法是一家一姓的招牌, 而非国家和人民的守则。
近代中国宪法虚文性的第二个表现是: 它是军事实力的象征, 是暴力统治的化妆。(蔡定剑教授论述过暴力在立宪中的副作用)近代中国这种虚文的宪法, 只能归入罗文斯坦所言的“语义宪法”或萨托利所言的“装饰性宪法”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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