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兰犯罪了吗?

男青年李波与女青年项兰相恋.同年6月,项兰向李波提出分手,李波不同意。此后,李波多次找到项兰表示希望和好,而项兰则不愿与其见面。李波为此两次欲从六楼跳楼自杀,后被项兰及其舅舅季正建劝阻。同年9月5日12时30分,项兰回到其在运动衫厂五楼的工作间兼单身宿舍时,见李波坐在沙发上,手上拿着一只黑色塑料袋,袋口露出一只纯净水的瓶颈。因项兰不理睬李波而发生争吵,项兰因李波大声喊骂怕被人听见遂用小镜子朝李波扔过去,李波则用衣服打项兰,过后李波拿着纯净水瓶到走廊上,项兰听见其将瓶子扔到水池里的声音,李波回房内背靠沙发坐在地上,十几分钟后项兰见李波仍原样坐着,歪着定定地注视着墙壁,嘴角有鼻涕样的东西。此时,项兰见同厂女工赵慧上楼,因怕其看见李波在房内即把门掩上。待赵慧上楼后项兰又关上房门到二楼车间拿衣料,回来后见李波仍同样姿势坐着,即怀疑李波喝了农药或其他毒物。随后,项兰将房门锁上下楼打电话叫来其朋友楼娟,两人先到加油站加油。期间,项兰将李波可能吃过什么东西,嘴角有唾沫的事告诉楼娟,两人回到宿舍因项兰未将钥匙带出而到其在二楼车间干活的妹妹项贞处拿来钥匙,因打不开门,两人从气窗看见李波还是原样坐着,嘴角有白色泡沫,项兰即与楼娟又到浦江县浦阳镇大许办事处后谢村的朋友谢钢家对其讲了项的情况,后两人返回厂得知李波已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当晚9时许,李波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XXXX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波系服毒药死亡。李波的胃及胃内容物提取后,经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处毒物化验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敌敌畏农药成份。而此时项兰腹中已有胎儿,经鉴定是李波的孩子,即李波和项兰随未结婚但有夫妻之实.

请问:项兰犯罪了吗?她属于故意杀人吗?
(假如您是法官)
可是这是个真实的案子啊,原案被告浙江农民李家波被判了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我在这里仅仅是把被告和原告的性别换了一下,其它的都是从原案公布的案见原委上复制下来的,如果您认为在这里向兰没犯罪,那么原案中李家波凭什么被判刑???
我们的法律难道就准许法官这样草菅人命吗?李家波向谁去讨回公道?
同样的案情,李家波犯杀人罪,只因为他是男性?
同样的案情,向兰无罪,只因为她是女性?
中国那些所谓学法律的都是干什么的????

"如果是放任自己的配偶自杀,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如果只是恋爱关系的话,只能在道德上谴责了"如果这样解释被认可的话,原案中李家波对向兰临也是没有救助义务的,既他没有作为义务,当然更谈不上不作为故意杀人.可事实是1999年披着人皮的所谓法官却把一个仅仅履行了自己恋爱自由权的男青年送入了监狱,彻底毁了他的一生,这个法官难道不应该受到制裁吗?
不错李家波在向秀丽服毒后将门反锁有帮助自杀的一定表现,那么你法官也只能判她帮助自杀啊,最多不超过三年,而李家波却被判了五年,还是因承认错误良好之后.
如果您有兴趣可以去查一下该案的喧判,简直荒唐致及,我怀疑这里面有司法腐败在作怪.

1、从你的叙述上看,项兰似乎没有触犯法律。恋爱、婚姻的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不是两相情愿的事即使一方以死相逼另一方也不因此需要负法律责任。文中李波服毒自杀是在清醒的状态下,即有着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意识的状态下的自主行为,虽然他的自杀举动是几乎当着项兰的面进行的,也不能说项兰就需要负法律责任。
2、在李波服毒药自杀至死亡的过程中,项兰有所察觉,作为当时在现场的唯一的目击者,并且是当事人,她没有及时地询问李波,也没有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救助,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从文中可以看出,李波自中午12时30分见到项兰,发生争吵后来服毒,到晚上21时许死亡,中间有7-8个小时的救助时间,而项兰并未有任何实际的救助行为,这一点是很遗憾的,毕竟是一条生命啊,而且还曾经相恋过,这个姑娘实在太冷漠太自私了。
3、叙述中提到:项兰已经怀疑李波喝了农药或其他毒物,还将房门锁上出去了;回来后项兰自己都打不开房门,她“从气窗看见李波还是原样坐着,嘴角有白色泡沫”,这实际上更加证实了项兰的怀疑,可是还是离去办事了。再回来后得知李波已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项兰对李波的服毒是有察觉的,就是说她对李波很可能会死亡的结果是明白的,在这种情况下,她不但自己没有任何救助行为,也没有通知其他人去实施救助,还将门锁上,客观上使得李波更加失去了被救助的机会,所以项兰在李波自杀的行为上虽然没有主观责任,但对李波的死亡项兰是有过失的!故意杀人虽然谈不上,但李波的家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项兰的过失责任,她是难逃其咎的。
以上观点建立在你的叙述文章的基础之上。本人认为从你的叙述中看,项兰的行为是有着颇多的矛盾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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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22
虽然他们之间没有特定的义务 但是李波的死亡是由项兰的过错的造成的 可以认定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由于但是不是亲眼看到死者服下毒药 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但是因为项兰的原因导致死者因抢救不及时死亡 有两点 一是怀疑服毒的时候 把门锁上去和同事加油 二是回来后发现李波嘴角有白色泡沫又到很远处找朋友帮忙 没有及时报警 使李波没有得到及时抢救 所以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

参考资料:http://www.westking.cn/R.asp?DIR=xbcf&DATE=2003-3-18&URL=2003318203947&I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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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7-03-08
在这里.项兰是有一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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