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款中所指的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是否特指使用核武器而造成的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试问,如果像日本这次核电站出现的问题,周边的人遭受核辐射而导致死亡,是否应该理赔。如果因为核电站内部的水流到海中,并污染了相关的食物,而人因为食用了被污染的食物导致死亡是否理赔。如果该核电站最终发生爆炸,在爆炸中死亡的人是否应该理赔?而后因为核电站爆炸而产生的核辐射以及核污染而导致的死亡是否应该理赔?
如果不理赔,是否意味着日本核电站附近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即使投了保,也无法享受到或部分无法享受保险所给予的风险规避功能?
其次,如果在储运、安拆、掩埋、实验等过程中,具有放射性的物质发生泄漏、爆炸而造成的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所导致的死亡,又是否应该理赔?另外在此过程中,如果因为意外、不可抗因素、或者是人为故意而导致的,又是否会有不同的结果?
再其次,现在许多先进的医疗设备或者一些高端的电子产品也有使用放射性材料,如果他们出现问题,是否会产生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核爆炸不太可能)?如果可以,如果造成了伤害又是否应该理赔?
我曾记得有一个新闻报道,医疗器械所用的放射性“铱”,在一位医生转移过程中,意外掉落,而被不知情的人当做手链戴着,而导致被辐射伤害,这是否算核辐射?又是否会被理赔?
其实还有一些疑问,不过却不敢提出来。因为前些天才看到一个新闻,一个民工,因为看到周围化工厂冒出刺鼻的烟,结果怀疑其将爆炸(因为之前有过化工厂爆炸的前例),而告之自己家人注意,最终酿成恐慌,导致大量人外迁,也导致了伤亡。最终该民工被判了“编造并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如果我问太多问太深,是否也有可能有罪?
非常感谢,让我学习到很多。
关于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的明文规定是在哪里,能否告诉我?
另外,中国各省均检测出日本核电站事故带来的核辐射。虽然说政府出具的数据显示对人体没有伤害。但是如果真的有被保险人出现因为该辐射而导致的保险事故。是否会因为免责而不予赔偿。如:该被保险人因为辐射累积而产生了辐射反应(如突发性的眩晕)而导致了车祸死亡。因为我记得中国的保险好像是追究事故诱因的。
现在我国的保险业由保监委严格管理.在新保险法里面由规定.如果出现争执的地方以被保险人利益为准.详细见新保险法.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的明文规定在核管理条例里面有 你找找 .关于赔付的问题,就是说你买的险种包括不包括这些类型,你有没有交相关的保费.否则你不可能得到赔偿.另外你应该了解下保险的运作过程.你就明白了 .换句话,你得不到赔偿哪啊是因为你交的钱不够,或者没交对(没买对险种)
感谢你的回答,不过我还是有疑问。因为我曾就这个问题问过几个资深的保险从业人员,不过他们回答说,这个是要赔付的,这个是因为意外而导致的事故,而非人为使用核武器所导致的结果。另外,就刚才提到那位受到“铱"辐射的人(个人,非群体),如果他购买过足够的保险,但是因为这个意外,他走了,那他购买的保险不会给付保险金,那么岂不是很亏,花了钱,却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障。——字数不够,追问加到原问题后。
追答只能说你所咨询的那几个保险人员认识有限了
另你所补充的问题,保险公司的人寿保单是有现金价值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不会按保单金额提供赔偿,但是会按照保单价值退款给死者的遗产继承人,所以被保险人虽然得不到赔偿,但是也不会亏.
谢谢。
关于保单现金价值的问题。一般来说,一旦保险合同订立,都会收取部分费用。一般保险从业人员对我们说,这是保障成本。而对于大多数的人身保险来说。再一定时间内,保单的现金价值是远低于所交保费的(我自己的保单就是这样,6年内的现金价值都没有所交的保费多。)如果退还保单价值的话,实际上就是亏损。这还不计算所交保费这些年来的自然增值。
如果你说的是事实,那么那几个所谓的资深人士,其实也就是在忽悠?
单纯的保险理论中,保单的现金价值是高于纯理论保费的,之所以出现你说的情况,也许是因为计算给你的结果是减掉了违约金后的剩余价值,而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并不属于违约情况,因此这种情况返还和违约返还是两种不同结果.不过确实在实际中很少有人明白这点,因此被保险公司坑的情况也很多.
谢谢你的建议。
首先我确实在这个问题上有些较真。其次,我确实买了几份保险,也确实觉得有些地方不很合理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合同上有些争议。就像之前报道的车险潜规则一样,我希望的是,中国保险业可以不是成为一种圈钱的工具,而是真正的起到非常好的保障作用。有保险人员给我说,日本人均会买七份保险,当日本这次灾难后,我看到了他们的镇定于次序。我想如果我没有足够的保障是很难那么镇定的。
非常感谢。
不过核反应不光是核聚变反应。还有核裂变反应。
另外,请问你所讲述的范围,可否告诉我具体的出处。因为我确实希望能更细致的了解这个问题。
而且根据你的论述,我们所知的太阳,主要的发光及发热的方式就是核聚变反应。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因为臭氧层空洞而导致的有害辐射增加引发皮肤癌,可以被包括在核辐射这免责条款里?
另一方面,个别儿童玩具,如荧光棒,据说也有放射性物质,若出问题,是否会免责?
首先,感谢你的回答。
不过我仍然有疑问,因为就一个合同而言,里面的字句就不应该有双重解释的地方。如免责条款中的: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就可以理解为使用核武器而产生的,因为原话描述的就是核武器爆炸并产生伤害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所有核反应所产生的爆炸、辐射以及污染。——字数不够,后续追问,加入原问题。
新保险法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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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你无须担心保险条款双重解释的问题,因为如果产生了双重解释,最终对客户是有利的。但是,并不是说有任何争议法院都会做有利于客户的解释,其前题是,首先要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打个比方来说,什么叫重大疾病?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有人认为只要住院了就算大病,有人认为开刀才叫大病,那么怎么来理解?首先要从保险法、保险条款、医疗常规来理解,而不是只要有任何人提出只要住院就算大病,那么法院就判决有利于客户。
以你举例的核污染来说,我从保险条款上看不出有任何隐含必须是核武器的前题,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发生二十几年了,全天下人都知道的,全天下人也知道了核污染并不一定只有核武器才可以产生的。
非常感谢。以下不是提问
我之所以有这种疑问是因为:非核武器产生核污染,会被称为放射性污染(参考日本这次乏燃料泄漏时用词)。同样的核辐射,一般也被理解为放射性辐射(医院有放射性治疗,而没有核辐射治疗)。而爆炸,则很容易想到武器,一般核武器才会产生核爆炸(在相对较小范围内,不可控的,剧烈的,快速的核反应才会爆炸,你也没听过太阳内部在核爆炸吧)。这次日本核电站爆炸,也被定义为氢气爆炸(而非核爆炸)。
哦,我对核物理没有研究,不知道那么细。
不过,如果真像你说的那样,也就更没有歧义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