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如题所述

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是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权做出紧急状态决定,紧急状态是因为当前的这种情形来决定是否进入非常法律状态的重大决策。另外,当下的紧急状态主要是指战争,重大暴乱等形态。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层含义:
一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
二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或则要被撤消和宣布无效
三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法律依据
《宪法》
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
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此外,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国务院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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