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选出代表,应该代表公民利益,怎么变成代表人民利益了呢?

公民选出代表,应该代表公民利益,怎么变成代表人民利益了呢?课本中的说法有点逻辑矛盾,请高手帮我解释一下

  一.人民与公民的区别:
  1.公民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具有一定的阶级内容和历史内容,是相对敌人而言的,它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政治关系。
  2.人民指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而公民指一国中所有具有该国国籍的人,不以其是否起进步作用为标志。
  人民是个集体概念,是众多人的集合体,任何个人都不能称为人民,而公民只用于单个人。

  二.选举权是一项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三.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2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4条规定: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11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四.由此可见,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不是一个人,而不特定的多数人,实质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追问

我的意思是:是公民在选举,最后选出来的却是代表人民的,(人民与公民是不同概念),是在什么环节上转换成代表人民的?

追答

看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法律的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4-13
人民代表是代表公民利益的体现,从广义上讲也是代表人民利益只是概念有点模糊。
第2个回答  2011-04-07
公民指的是个人,人民指的是公民的集合体,即为群体。
第3个回答  2018-12-25
四年,要满18周岁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