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基础。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当注意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选择工作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和其他协议一样,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协议无效。
2.从获取的渠道来说,商业秘密之所以被称为秘密,是因为不能从正常渠道获取。它们与其他工业产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取得渠道是保密的,它们的存在状态也是保密的,所以除了所有者或主人,没有人能知道它们。一旦成为公共知识,就失去了秘密最基本的特征。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要明确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最好以清单的方式列出所有保密内容,否则容易因约定不明确而引发诉讼纠纷。
3.用人单位只应与接触、了解和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员工,更不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也要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一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无意地知悉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也应纳入保密主体的范围。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行开始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不得超过两年。
4.作为员工,清楚了解并积极签署保密协议,是尊重自己上任的负责任表现。即使你野心勃勃,可能直到退休都不打算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但出于劳动者应有的职业素养,与合法公司合作签订保密协议也是一种服务意识的培养和落实。你的生活中有无数的金钱交易,不妨碍你犹豫片刻。保密协议中的客观规律会严厉提醒你,警告你选择正确合法的决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