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交通安全统筹,是国务院文件明确倡导的一项在交通运输企业开展行业互助性质的举措,是针对交通运输这种高风险行业特点,确保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而产生的重要保障措施。具有行业互助性与明显的社会公益性。交通安全统筹重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着重提供安全举措,避免与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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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2-16

这个行业最早在河北石家庄兴起,源起河北保贷混乱,费用较高,有一些协会、大型车队内部做自保,后面演变延展到社会车辆也参与其中。费改之后保险公司核保通过率进一步降低,挂靠公司的盈利大幅降低,但是本身的管理风险并未降低,挂靠公司利润下降的情况下,需要统筹这种形式的兜底模式来做利润变现。

2019年秦皇岛开发区放开交通统筹服务的注册,从石家庄的统筹公司分离出来扎堆在秦皇岛注册,后面扩散到山东、深圳和东北的一些城市开始出现统筹公司,目前行业内参与的玩家有三方。

第三者责任统筹

必须参统第三者责任统筹,每车统筹金额最高100万元;挂车,每车统筹金额限额10万元。

车损统筹

不得单独承统车辆损失统筹,承统车辆损失统筹须同时承统三者责任统筹;

统筹金额的确定:新车车辆损失统筹金额原则上按购车发票价格确定、旧车按车辆实际价值参统;

车龄6年(不含)以上的营业货车、特种车不允许承统车辆损失统筹。

车上人员责任统筹

不单独参统车上人员责任统筹;

司机可单独承统,司机与乘客可同时承统,乘客不可单独承统;

每座限额20万元(含),最低1万元。

挂车

原则上主车和挂车需同时参统,单独参统挂车需提供主车的商业险保单或统筹单;

如主车未到期或暂不确定是否在我司参统,加特约:挂车被无商业保险或商业统筹的牵引车牵引时,发生事故后统筹人不负责赔偿;其他同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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