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收购公司涉税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企业整体转让按以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1、原则上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转让在建项目时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应缴纳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3、收入增值达比例要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扣除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就应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算出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原股东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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